闽数字办〔2020〕2号
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控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实施数字经济领跑行动,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意见》和《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G产业、人工智能、卫星应用、平台经济、物联网、数字丝路等六个专项申报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5G产业专项
落实《福建省加快5G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闽数字办〔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重点扶持5G示范应用、5G技术创新中心、5G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5G示范应用。聚焦工业互联网、无人驾驶、智慧港口、远程医疗、超高清视频、线上展览展示、在线教育等领域,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建设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基于5G网络示范应用项目。
申报条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应用项目具有5G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运营模式可行,能提供5G应用服务能力,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成功应用案例,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5G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面向5G新型半导体材料、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等核心器件,以及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及终端应用产品领域,突破5G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等的5G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已取得与5G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5G技术标准;技术创新中心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名。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5G创新产品(首超奖励)。支持企业增强5G产品创新能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申报条件: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
扶持标准:企业申报产品2019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人工智能专项
落实《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重点扶持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与行业应用单位开展“1+1”深度合作,重点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教育、智能交通、智能商务、智慧城市等开展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相应的数据基础和实施计划,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项目。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或合同金额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围绕云端智能处理等高端芯片,边缘计算、自主导航智能控制器等人工智能关键部件,人工智能通用软件与开源平台、图像、语音、动作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应用软件,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相关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已取得不少于10项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
扶持标准:技术创新中心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关键部件、通用软件与平台、智能行业应用软件等人工智能核心部件,研发生产相关新型智能终端、智能家居、智能运载工具、智能机器人等集成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同期营业收入5%(含)以上,企业固定研发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人工智能核心部件相关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人工智能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三)卫星应用专项
落实省政府、国家航天局《关于卫星应用助力数字福建创新发展总体方案》(闽政文〔2018〕108号),重点扶持卫星综合应用平台、卫星应用产品等两类项目。
1.卫星综合应用平台。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应用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北斗导航等技术手段,在海洋渔业、林业生态、智能交通、智慧旅游等领域建设相关应用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平台已在不少于1个设区市(城区)或3个县(市、区)开展应用;遥感应用平台可持续规模化提供的标准信息产品或服务不少于5种,数据量10TB以上;通信或导航终端类的卫星应用项目终端规模不少于1.5万台。
扶持标准:应用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2.卫星应用产品。支持企业在卫星宽带互联网通信终端和芯片、卫星L波段移动多媒体广播终端和芯片、北斗导航终端、遥感数据处理与应用终端等领域研发生产相关应用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相关专利;导航型应用终端的定位精度优于10米,测速精度优于0.2米/秒。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卫星应用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平台经济专项
落实《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闽数字办〔2019〕13号)、《关于加快线上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共享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网经〔2018〕83号),重点扶持社会服务平台、物流专业服务平台、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等三类项目。
1.“互联网+”社会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不含代建)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及共享经济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为100家以上企事业(机构)或1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2.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支持建设产业供应链平台,无车承运、多式联运等物流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为100家以上企业或10000个以上用户提供服务。
3.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支持建设行业性定价结算平台、跨区域重要商品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平台2019年度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以上三个方向扶持标准: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五)物联网专项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6〕57号),重点扶持物联网示范应用、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物联网创新产品等三类项目。
1.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技术服务提供企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智慧物流、数字家庭、智慧海洋、食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实用性强、创新突出的物联网融合创新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物联网类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项目示范效应明显,有较大市场推广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项目(试)运营时间超过半年。
扶持标准: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2.物联网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物联网芯片、高性能新型传感器等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2019年度物联网领域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已取得不少于10项物联网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并拥有相关核心技术产品。
扶持标准:申报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3.物联网创新产品。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包括微机电、图像、温度、红外、光电等各类智能传感器、物联网模组、智能感知识别设备、新型智能硬件等物联网创新产品。
申报条件。申报产品已获得相关物联网核心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扶持标准:申报产品(集成产品为其中的物联网核心部件)2019年销售收入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六)“数字丝路”专项
落实《福建省“数字丝路”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闽数字办〔2019〕15号),重点扶持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等两类项目。
1.国际经贸合作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创业创新、智慧城市建设服务等平台。
2.人文交流信息化平台。支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的数字教育、文化交流、数字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
申报条件:申报平台项目已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相关服务,与当地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涉外合同金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80%以上。
扶持标准:平台项目2018年以来已完成投资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安排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从省外引进的新项目注册登记时间可少于1年);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纳税记录健全;项目申报前三年(2017年5月1日至申报之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知识产权争议,在国家及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其它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专项中具体类别具体方向。
2.申报项目为2018年以来实施或完善升级,可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和综合应用,并已在“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创新产品类别除外)。
3.注册地在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上述申报条件中的企业营业收入(平台交易额)、项目已投资额、项目服务企业数量(注册用户数)等减按75%执行。
4.申报项目如有相关创投机构跟进投资的,或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直接作用的,申报企业为我省评定的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的,项目评审时实施加分奖励。具体奖励分数标准在项目评审方案中明确。
(三)其它要求
1.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项目财务事项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2.2015年以来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同一企业可申报本通知不同专项项目,但每一专项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专项。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扶持申报企业一个项目。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内容要求
除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以下附件: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3.能够体现项目运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证书;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创新产品除外)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2016年以来企业获得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名称、资金名称、支持数额。请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说明企业本年度已申报的其他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6.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其它要求
1.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材料等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2份。
2.申请报告中,申报企业应具体说明申报项目是否严格属于相关专项中相关领域的具体方向(必须和申报通知对应)。
3.财务事项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项目投资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软硬件(包括知识产权)购置、研发经费(包括相关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相关平台的建设方案咨询费、测试费、安全测评费、云计算平台租赁费、带宽租赁费等。上述相关费用汇总截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需提供企业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明确上述各细项具体金额及总额。
4.平台经济项目申报条件中对服务企事业规模有要求,需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具体规模数量可从系统后台查询。示范应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企业与应用场景提供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申报条件中对研发团队人数、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关五险一金证明、学历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属控股相关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含平潭)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也可由省属集团公司直接报送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纸质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电子材料在“福建省数字经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模块”进行填报(先注册,后填报。注册地址:http://220.160.52.221:12120/fjpm/static/page/registerUser/registerUser.html;登录地址:http://220.160.52.221:12120/fjpm/login.do)。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按属地原则将申报信息推送至所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审核企业填报信息后推送至所在设区市(含平潭,下同)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向省数字办、省财政厅填报。省属(控股)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推送,也可由省属集团公司直接填报推送省数字办、省财政厅。
(二)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商财政部门,抓紧做好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审核,并按要求填报《2020年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于5月20日前行文送达省数字办(2份)和省财政厅(1份),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附相同内容电子文档、相关材料扫描件等U盘一个、光盘一张)作为附件同时送达。
(三)报送地址
省数字办: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203室数字经济处
联 系 人:
潘 榕,电话0591-87063388(人工智能)
陈辉华,电话0591-87063160(卫星应用、数字丝路)
刘云城,电话0591-87063557(5G产业)
彭丽君,电话0591-87063586(平台经济、物联网)
系统填报技术咨询:周晨轩 17689342670
电子邮箱:szbwjc@fujian.gov.cn
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财政大厦9楼经济建设处
五、遴选程序
(一)项目征集
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各地和省属企业行文送达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评审
省数字办委托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遴选。
(三)项目比对、结果公示
本专项扶持政策与其他省级扶持奖励政策有交叉重复的项目,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安排。省数字办对受委托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对拟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商省财政厅比对后进行公示。
(四)资金下达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六、信息公开
专项申报通知及所需申报文件等可登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fujian.gov.cn)下载,结果公示及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发布。
七、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记录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年内取消申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
1.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3.创新产品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4.行业平台项目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5.2020年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0日
附件:附件下载